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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县雨水排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告
发表时间:( 2007年10月11日 10:33:51 阅读: 次) 来源:玉龙县建设局
丽江市位于云南省西北部,地理位置处于北纬26°34’-27°26’、东经99°23’-100°32',县城距离省会昆明600km。玉龙县是新设立的县城,位于文笔水库、南口一线,根据城市规划为开文路以下至中岗村及过境路和文笔山所包围的区域,玉龙县拟建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的行政、经济、文化中心,是以山水田园和纳西文化为特色的丽江市的豪华休闲、度假和高新生物产业区,地势较低,区域水系发达,为丽江市城区洪水汇入地,长期受上游各河流洪水以及文笔海水库的威胁。县城现状无系统的雨水收集及排水设施,排水能力、管沟铺设范围均不能满足今后县城发展的排水要求。根据批准的《丽江市玉龙县总体规划》和《雨污分流系统专业规划》,结合县城的区域特点和发展要求以及规划中采用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雨污分流体制,在玉龙县建设雨水排放工程项目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提高玉龙县城的防涝能力等。
本项目实施后,可以形成玉龙县雨水收集体系,保证雨污分流的实现,使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更加安全、可靠、经济,极大提升玉龙县城的防洪能力;同时兼顾漾弓江的整治,将有效地改善长江(金沙江)水系漾弓江的水质环境,是国家长江上游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玉龙县及周边区域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要义。项目的建设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世行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2月14日发布的《环境影响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规定,现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雨水排放工程项目。
(二)项目概要
本项目主要涉及整个玉龙县城雨水管网建设,项目管网主要是沿着县城规划道路铺设,形成玉龙县城雨水收集体系,保证雨污分流的实现,使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更加安全、可靠、经济,极大提升玉龙县城的防洪能力;同时兼顾漾弓江的整治,将有效地改善长江(金沙江)水系漾弓江的水质环境;并促进玉龙县及周边区域的可持续性发展。
项目投资5235.61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3929.97万元,建设外其它费用412.01万元,基本预备费434.20万元,涨价预备费267.59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145.46万元,项目先征费11.79万元,贷款承诺费为34.60万元。由于玉龙县为新设立的县,建设资金缺乏,拟采取的资金来源为:;玉龙县自筹2879万元(含建设期贷款利息、承诺费和先征费);其余资金2357万元,争取世行贷款解决。
本项目属于玉龙县城市政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拟与县城市政道路规划建设同步进行。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主要体现在项目的施工期,施工期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施工扬尘、施工机械车辆噪声、施工垃圾、施工废水、废弃土石方、生活垃圾、生态影响等方面。
本项目运营期对周围环境不会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只对项目运营期进行定性分析。
(三)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建设局
联系人:杨耀泉
联系电话:0888-5179262
E-mail: ynljzhx980703@163.com
通信地址: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行政办公区
(四)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云南省环境科技开发中心
联系人:李玉先
联系电话:0871-4183095转820 传真:0871-4165725
E-mail:xh5189@163.com
通信地址:昆明市西园南路30号光明园写字楼5F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内容如下: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登记,编制评价工作大纲。
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主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
第三阶段为报告书编制阶段,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到的各种资料、数据,得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六)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参与调查对象:本次公众参与调查对象为与项目相关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项目周围的居民。
调查内容:
(1)您对环境质量现状是否满意(如不满意请说明主要原因)
(2)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的项目?
(3)您是从何种信息渠道了解该项目的信息?
(4)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是?
(5)从环保角度出发,您是否赞成该项目的建设?
(6)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7)您对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有何建议和要求?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八)公众提出意见起止日期
公众提出书面意见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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